项目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宝街滨河路西北段1号-办公室二楼、三楼整体招租和地坪4独立招租(年租金详见标的,租期均为5年) | 项目编号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2/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2/2/15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1)个周期。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宝街滨河路西北段1号-办公室二楼、三楼整体招租和地坪4独立招租
(年租金详见标的,租期均为5年)清单
序号 | 标的名称 | 房产证号 | 用途 | 建筑面积 (㎡) | 招租底价 (元/年) | 评估价值 (元/年) | 保证金设置 (元) | 原租赁合同到期日 | 租金递增 方式 | 备注 |
1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宝街滨河路西北段1号-办公室二楼、三楼 | 房权证霍字第11557号 | 办公楼 | 900.00 | 90000.00 | 87600.00 | 20000.00 | 2022年2月28日 | 按上一年度租金的4%递增 | / |
2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宝街滨河路西北段1号-地坪4 | 霍林郭勒市国用(2002)字第0110号 | 仓储用地 | 7000.00 | 151400.00 | 150000.00 | 20000.00 | 2022年2月28日 | 无 | 地上有房产建筑,其中有 原有建筑面积1041.60平方米、 新增建筑面积1589.48平方米, 以上房屋建筑均无独立产权证。 |
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宝街滨河路西北段1号 | |||
基本属性 | 标的类型 | 独立招租 | 所在层数 | 详见标的 | |
租赁面积约(㎡) | 详见招租清单 | 租赁期限(年) | 均为5年 | ||
租金支付方式 | 租金预付、一年一付 | 租金递增方式 | 详见招租清单 | ||
装修期限 | 无 | 承租押金(元) | 无 | ||
房屋现状 | 标的状态 | 详见招租清单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是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无 | ||||
其他情况 | 无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详见招租清单 | |||
评估基准日 | 2021/4/23 | ||||
评估机构 | 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 | ||||
租金底价(元) | 详见招租清单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通粮集团霍林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职工大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内蒙古通粮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 |
特别 | 1、出租资产办公室二楼、三楼为整体招租,地坪4均为独立招租,出租面积详见上述表格,此次出租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2、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勘验联系人:佟福生13500652500 勘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区宝街滨河路西北段 3、本次出租标的租期均为5年,挂牌价为该项目1年租金的招租底价。 4、本次出租标的均处于租赁状态,租赁截止日期详见上述表格,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搬离出租标的,由出租方负责督促原承租人的搬离工作。 5、本次出租涉及的标的面积、标的图片以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为参考,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租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承租标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方应在资产招租公告期间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原承租方行权方式如下: 7、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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